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。4月30日,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民營經濟促進法,是我國經濟生活、法治生活、社會生活中的大喜事,是讓民營企業有恒產、民營企業家有恒心的長效定心丸,是保護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制度確定,是堅持“兩個毫不動搖”、促進“兩個健康”方針政策的法律化、制度化與體系化,有助于提振投資預期、激發民營企業活力、增強市場定力與發展信心、促進社會共同富裕、培育新質生產力、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。
民營企業是高質量發展的生力軍,是創造就業、創新科技、改善民生、增加財稅、穩定社會的頂梁柱。目前,全國登記在冊經營主體已達1.89億戶,其中絕大多數為民營企業。黨的二十大強調,“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,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,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。”民營經濟促進法體系嚴密、內容豐富、保護精準、促進有效,堅持了問題導向、結果導向、目標導向相結合的立法精神,確立了地位平等、共同發展、公平競爭、互利合作、平等監管與平等保護等多項重要原則。這些原則相輔相成、不可或缺,同頻共振、良性互動,貫穿于總則與分則在內的整部法律規范體系之中。
民營經濟促進法體現了平等原則。首先,法律地位平等。各經營主體在民商法、行政法與刑法等實體法中的地位平等,在民事訴訟法、行政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。其二,經濟地位平等。“五六七八九”的經濟貢獻足以表明,各類經營主體在經濟地位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。其三,社會地位平等。2018年11月1日,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語重心長地指出,“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”。民營經濟促進法強調保護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,包括名譽權等人格權,對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的保護上升到了基礎法律制度層面,讓民營經濟人士備受鼓舞與振奮。
民營經濟促進法堅持共同發展原則。各類經營主體的生存權、發展權都是平等的,各類經濟組織之間不是你有我無的零和游戲,而是百舸爭游、你追我趕、相互促進的良性競爭,以及平等互利、誠信自愿、多贏共享的伙伴關系。市場監管者、司法裁判者都需要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、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戰略高度,平等看待、平等對待各類經營主體。同時,企業也要深知,任何企業的沉浮與枯榮都只能靠市場的千錘百煉與自由選擇,要向內看、自我體檢,夯實自身基礎、強壯內在筋骨。
民營經濟促進法堅持公平競爭原則。競爭是市場經濟活力之源。公平競爭的前提是充分競爭。既要加強對假冒偽劣、傍名牌、虛假廣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,也要嚴肅查處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。無論是大型集團企業,還是專精特新企業,立法者與執法者都應一視同仁、平等對待。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章專門規定“公平競爭”,對各類經營主體和監管層、執法層、司法層都提出了新的具體要求。
民營經濟促進法彰顯了互利合作原則。為促進資源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、建設國內統一大市場,應當鼓勵各類經營主體基于意思自治、平等互利、多贏共享、各得其所的原則,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與公序良俗的前提下,積極穩妥地開展公平交易與互惠合作。該法禁止拖欠民企賬款,相關各方應堅持依法支付應支付民營企業的合同對價。在混合所有制改革、公司上市、重組、并購以及重大資產處理過程中,相關各方也必須恪守“程序嚴謹、信息透明、對價公允”。
民營經濟促進法確立了平等監管原則。第三章“投資融資促進”、第四章“科技創新”、第五章“規范經營”、第六章“服務保障”與第八章“法律責任”都體現了嚴管厚愛、寬柔相濟的理念。厘清政商邊界、實現政商良性互動的關鍵在于,構建親清型政商關系。“親”強調服務型政府、勤勉政府。“清”強調法治政府、責任政府與誠信政府。這就要求,公職人員的道德修養要清清白白,政府服務要清清楚楚,政商交往要清清爽爽,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和趨利執法、選擇執法。同時,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也要正大光明同政府打交道,建言獻策,依法依程序反映訴求,提供好的建議,促進營商環境改善。
民營經濟促進法確立了平等保護原則。第七章“權益保護”聚焦民企維權的痛點、難點、熱點、疑點與爭點問題,設計了依法、平等、精準、有效、及時、公平保護民營企業與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路線圖。為糾治“遠洋捕撈”等趨利性異地執法亂象,保護民企免于遭受違法的查封、扣押與凍結措施的財產損害,該法強調標本兼治,源頭治理,并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,確保了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。
徒法不足以自行,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。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,是立足長遠的經濟工程、標本兼治的法治工程、關乎千家萬戶的民生工程、民富國強的重大工程。當前,要通過立改廢釋纂等配套立法舉措,全面清理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相抵觸的法律規范體系,全面構建民營經濟友好型的規范體系。此外,還要抓緊做好推進民營企業治理現代化,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自律,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,服務保障民營企業“走出去”等一系列工作。因此,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不僅是民營經濟法治建設的里程碑,更是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新起點。
(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)
(編輯 牛暢)